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8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公告一次,故如在同一年度再行移轉,公告現值雖未變動,仍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 B 夫妻間之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
- C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供公共設施使用,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D 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承土地,屬於無償移轉之一種,應由繼承人負擔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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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塊土地在法律上已被指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如道路),且事實上已開闢完成,但政府因預算或其他因素尚未正式辦理徵收,這時土地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與『收益權』是否已受到嚴重限制?在這種權利受限的情況下,政府若在該地移轉時仍對其課徵漲價稅收,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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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選擇「未作答」,反映出你對於土地稅法中關於「免徵」、「不課徵」以及課稅前提的細微差別仍有些猶豫。這類題目常見的迷思在於混淆了不同身分或土地類別的優惠性質。例如選項 (A),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前提是「漲價總數額」,若同一年度公告現值未變動且無其他調整因素,增值額為 0,自然無需繳納;而 (B) 夫妻贈與應屬「不課徵」(延緩課稅),並非永久免徵;(D) 繼承則因涉及遺產稅,法規明定免徵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之課稅優惠
本題正確答案為 (C),其法律依據為 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該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免徵規定。這與同條第 2 項針對「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稅規定互為表裡,皆是為了衡平土地所有權人在權利受限期間的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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