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
- A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
- B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C 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之日起,該用地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 D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得以一處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自用住宅」這項稅務優惠設計的原意:它是為了保障「個人與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利,還是為了補助「法人企業」的福利設施?在稅法邏輯中,這兩者的申請主體與目的有什麼根本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