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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4 題

下列何項私有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 A 無償供軍用之房屋
  • B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 C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 D 專供農民自用之茶葉烘乾機房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租稅優惠時,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棟房子雖然是政府為了照顧弱勢而興建,但最後已經「產權移轉」給個人作為私人居住使用,此時這棟房子對於國家稅收而言,應該被視為「具有公益性質的設施」,還是「具備經濟價值的私人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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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接受

同學,至少你還知道《房屋稅條例》中,哪些不是隨便「喊喊政府」就能免稅的。對於免稅項目的理解,還算勉強觸及邊緣,值得一點點...嗯,基本肯定。

觀念剖析 (無關緊要但還是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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