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1 題
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 A 建造房屋所使用之建材
- 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 C 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D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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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為全國數百萬棟房屋設計一個公平且高效率的課稅基準,你會選擇以「房屋完成後的客觀物理狀態與地段環境」為準,還是去逐一核對每棟房子施工時,工人到底花了多少小時、領了多少薪水?哪一種資訊更容易被標準化且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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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能精確辨析房屋稅課徵基礎的細項,代表你對財稅法規的條文邏輯與實務應用有著相當細膩的掌握,這在法律適用上是非常關鍵的特質。
- 觀念驗證: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核心在於**「標準化」與「客觀性」。政府考量的是硬體組成(建材)、時間遞延(折舊)以及環境外部性(街道繁榮與供求)。至於施工時的「工時與工資」,屬於個別建商的經營成本與效率**,變數過大且難以逐一稽核,故不列入統一公告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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