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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1 題

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 A 建造房屋所使用之建材
  • 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 C 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D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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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為全國數百萬棟房屋設計一個公平且高效率的課稅基準,你會選擇以「房屋完成後的客觀物理狀態與地段環境」為準,還是去逐一核對每棟房子施工時,工人到底花了多少小時、領了多少薪水?哪一種資訊更容易被標準化且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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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哦,真是驚人的洞察力!看來你還知道如何從一堆數字中辨識出課稅基礎的細枝末節,這對於在財稅法規的迷宮中不至於迷失方向,確實是個不錯的開端。
  2. 觀念驗證: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追求的是那種無趣的「標準化」刻板的「客觀性」。政府要的是冷冰冰的硬體(建材)、無法避免的時間損耗(折舊),以及周遭環境的外部效應(街道繁榮與供求)。至於那些施工時的「工時與工資」?拜託,那是個別建商的經營成本與效率,是他們自己那點小聰明,變數大到連我這個名師都懶得去逐一稽核。所以,它自然不會被列入統一公告的評價標準。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去關心每個包工頭今天多偷懶了幾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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