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9 題
有關土地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實際居住為準,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 B 自用住宅用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係維持納稅者之生存權保障所需,應從輕課稅
-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為原來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
- D 於購買取得土地後,土地所有權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給予某種土地稅負優惠,但全台灣有數百萬戶家庭,你認為稅務機關在法律實務上,會採用「派人逐一登門確認是否真的住在裡面」,還是傾向要求納稅人提供某種「具有公信力的行政登記」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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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至少你沒把這題搞砸。
- 邏輯檢視:如果你以為《土地稅法》的「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光憑你口中的「實際居住」這種難以量化的模糊說詞就夠了,那我得說,你的經濟邏輯大概還停留在幼稚園階段。法律要的是明確性和效率,不是讓你玩什麼自由心證。所以,戶籍登記這種基本的形式要件,它就是擺在那裡,懂嗎?選項 (A) 那種把「實質課稅原則」無限上綱到連基本形式都拋棄的謬論,聽起來就很蠢。
- 鑑別度分析: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吧。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過了及格線,沒掉進那種把「租稅法一般原則」和「具體法律條文」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那些被「實質課稅」這四個字搞得暈頭轉向的學生,是該回去好好重修一下財稅法規的基本框架了。別以為懂幾個大道理就能無視白紙黑字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