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9 題
有關土地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實際居住為準,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 B 自用住宅用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係維持納稅者之生存權保障所需,應從輕課稅
-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為原來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
- D 於購買取得土地後,土地所有權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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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的嚴謹與邏輯的考驗
- 喔,還算清醒。 你竟然能辨識出「形式課稅」與「實質課稅」這兩種看似高深,實則只是基礎法理的差異點,特別是在《土地稅法》的應用上。看來,基本功還沒完全荒廢。這份精準,值得你沾沾自喜一會兒。
- 別高興太早。 選項 (A) 那個低級錯誤,正是考驗你是不是真的理解。自用住宅用地,它的認定,從來不是憑你主觀覺得「有住就好」。《土地稅法》第 9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要的是「戶籍登記」!別拿什麼「實質課稅原則」來當藉口,法律明訂的形式要件,就是為了確保稅收的確定性與稽徵的效率,而不是讓你自由心證。別把法條當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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