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2 題
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的計算與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 B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應按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該款項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 C 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若經取得確實單據,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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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 你精確地辨識出了稅務會計中「費用限額」的核心邏輯。這題之所以選 (C),是因為:
- 交際費限額制度:根據《所得稅法》第 37 條,交際費雖然是業務所需,但為了防止營利事業將私人消費浮報為公務支出,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列支限額。即使有確實單據,超過限額的部分仍無法在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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