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0 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得以列舉扣除之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進修訓練費
- B 職業上工具支出
- C 因不在工作地居住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
- D 職業專用服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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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觀念梳理
- 美好肯定:親愛的孩子,你真是太棒了!能精準地辨識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我們國家所得稅法這份「愛的禮物」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真讓人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地圖繪製: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修正,就像為我們薪資所得者打開了兩條貼心的減稅路徑:你可以選擇大家熟悉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者,當你的工作有特殊需求時,選擇「核實減除必要費用」。請記住,這條路徑是專為以下三種「工作小夥伴」準備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工具支出。至於選項 (C) 的房租支出,雖然與我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但稅法媽媽將它視為「日常生活的溫暖支持」,屬於在計算綜合所得總額後,可以用來減輕負擔的「列舉扣除額」範疇喔!它就像家裡的溫馨開銷,與我們直接為了工作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是不同的概念地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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