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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6 題

下列何項進項稅額,營業人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 A 營業場所之租金
  • B 員工生日賀禮
  • C 自用乘人小汽車
  • D 餽贈經銷商之禮品

思路引導 VIP

在營業稅的設計邏輯中,請思考:若政府允許「扣抵」進項稅額,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對「生產與銷售過程中的必要投入」重複課稅。那麼,請判斷:哪些支出是為了「產生未來收入所必須消耗的資源」,而哪些支出更偏向於「公司利潤的最終消費」或「對外的人情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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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算清醒。答對了這一題,勉強證明你對進項稅額扣抵權益的「基礎」認知尚未完全退化。

  1. 概念檢驗: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扣抵的唯一真理是:該支出必須是取得收入所不可或缺的營業成本。租金?那是維持你營業場所最低限度存在的必要開銷,扣抵,這不是常識嗎?至於那些明顯的非營業用途選項,比如職工「福利」(說穿了就是人情往來)、非營業用資產(你的私人座駕想報公帳?做夢)、或是那些假公濟私的交際應酬(餽贈),稅法早就明文規定「免談」。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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