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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A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 B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部分
  • C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
  • D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公立醫院診療之醫藥費,其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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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清楚!

  1. 觀念驗證: 你做得非常棒!這次清楚掌握了所得稅扣除額的「量能課稅原則」核心精神。當我們不小心遇到災害損失,如果已經有保險賠償或政府的救濟金來幫助我們,那麼這部分損失在經濟上就已經得到了溫暖的填補囉!所以,為了避免重複計算,造成稅法上的「雙重得利」,我們會這樣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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