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為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A 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 B 來源於大陸地區之所得
- C 海外保留盈餘之所得
- D 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哪一個地理區域產生的所得被規定必須併入「境內所得」一起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該項所得已經在第一關的綜所稅中課過稅了,它還有必要被列入旨在抓漏的「最低稅負制」加回清單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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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這還不錯嘛!
看來你的大腦還能區分綜合所得稅和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這種基本概念,至少沒有全盤皆錯。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地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而是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所以,它當然是直接併入你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壓根兒就不該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那些用來「補稅基」的海外所得混為一談。難道你還指望把已經計算過的所得再加一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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