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 題
某甲其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 10 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 15 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多少?
- A 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我們知道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在大陸繳過的稅可以在台灣申報時扣抵。但請你想想看,這筆大陸所得讓某甲在台灣「多產生了多少應納稅額」?如果他在大陸繳的稅,比在台灣多產生的稅還要高,台灣國稅局會允許他把多繳的部分也拿來扣抵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教授的肯定與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的財稅法規觀念非常紮實!完全掌握了兩岸所得稅務的計算原則,值得嘉許。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避免雙重課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款可以扣抵台灣的稅額。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扣抵上限規定:可扣抵的金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後,而在台灣多算出來的應納稅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