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 題
某甲其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 10 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 15 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多少?
- A 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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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稅額扣抵的核心邏輯,這顯示你對財稅法規中「消除重複課稅」與「維護課稅主權」的平衡點有極佳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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