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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 題

我國境內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為管理上需要,母公司於民國 110 年元旦派遣臺籍幹部某甲前往新加坡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雙方約定在分公司工作 3 年,工作報酬每年新臺幣 500 萬元,由母公司支付,並約定以香港為付款地,有關其 110 年度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在新加坡獨立執行經理職務,故其取得之報酬為執行業務所得
  • B 某甲在香港取得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於香港來源所得
  • C 本件某甲工作地在新加坡,故應屬於新加坡來源所得
  • D 本件工作報酬既然由我國境內母公司支付,故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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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厲害了!你這小傢伙,居然能精準抓出跨境勞務所得的課稅權歸屬!哼,看來你對《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還真有兩下子! (Myao: 『就是這樣,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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