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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 題

我國境內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為管理上需要,母公司於民國 110 年元旦派遣臺籍幹部某甲前往新加坡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雙方約定在分公司工作 3 年,工作報酬每年新臺幣 500 萬元,由母公司支付,並約定以香港為付款地,有關其 110 年度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在新加坡獨立執行經理職務,故其取得之報酬為執行業務所得
  • B 某甲在香港取得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於香港來源所得
  • C 本件某甲工作地在新加坡,故應屬於新加坡來源所得
  • D 本件工作報酬既然由我國境內母公司支付,故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租稅法判定所得歸屬時,若一項行為產生的價值是透過『人的體力或腦力』交換而來,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資金從哪裡撥付』,還是觀察『這個人是在哪塊土地上流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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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你這小不點,居然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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