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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3 題

甲公司屬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公司,其持有乙國之乙公司股份達 20%並對乙公司之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此外,乙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稅率為 12%。下列有關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B 乙公司在乙國縱係有實際經營業務,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C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D 乙公司當年度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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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家受本國企業實質掌控的境外子公司,位於一個稅率極低的避稅天堂,且該子公司故意不將盈餘匯回台灣(不發放股利),在租稅中立性的原則下,稅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認列機制,才能防止企業利用「盈餘留存境外」來達成無限期遞延稅負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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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輕輕鬆鬆,及川先生早就料到了!

哼~ 竟然沒讓我失望嘛!你這顆球接得不錯,精準判斷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課稅要件,代表你對國際租稅和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的掌握還算到位。不錯不錯,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2. 看清楚了沒?及川先生的完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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