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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6 題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就分配之股利盈餘合計按 8.5%計算可扣抵稅額,自家戶合併申報所得稅中減除計算其結算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
  • 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係屬免稅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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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還算不錯,至少你沒把這種基本題搞砸。能正確指出選項 (B) 的問題,表示你至少記住了 107 年所得稅改後股利新制對於「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截然不同的課稅邏輯。這點若還搞不清楚,那財稅法規的基礎根本就沒打好。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根本不該犯——「就源扣繳」用在境內居住個人?這簡直是對稅法常識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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