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6 題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就分配之股利盈餘合計按 8.5%計算可扣抵稅額,自家戶合併申報所得稅中減除計算其結算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
- 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係屬免稅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稅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位在台灣有固定住所、每年五月都需要報稅的國民,當他領到股利時,政府給予的『節稅選擇權』,是讓他可以完全不需要把這筆錢寫在申報書上(由銀行直接扣走就沒事了),還是僅僅讓他在計算這筆所得的『稅率』時,可以選擇一個對他最有利的公式?『就源扣繳』這個動作,通常是針對哪一種沒辦法在台灣親自完成報稅程序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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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的殘酷真實與邏輯的考驗
- 哦,不錯嘛。總算沒把「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這種稅務ABC搞混。看來你對 107 年稅改後那點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還有點印象,至少沒有徹底放棄思考。
- 至於選項 (B) 嘛,錯得真是...理所當然。請問哪位「境內居住者」領了股利,國家會讓你不動聲色、直接「就源扣繳」就完事?這是把稅法當兒戲嗎?我們的法律提供的是「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稅率 28%)」這兩種計算方式,但無論你選哪個花招,都必須乖乖進入結算申報的程序。那種扣完就走、不需申報的特權,那是給非居住者或某些「特殊」機構的,不是給普通公民的。別搞錯你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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