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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5 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免稅所得?
  • A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B 車禍案件中受侵權行為人,就其「所失利益」所獲得之賠償金
  • C 全年合計在 18 萬元以內之個人「稿費收入」
  • D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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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筆錢的目的是為了『彌補你原本工作就能領到、且本該繳稅的收入』,那麼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應該被視為『純粹的財產修復』,還是『應稅薪資的化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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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罷了。

  1. 觀念驗證:所得稅法第 4 條,這些免稅規範連初學者都該倒背如流。(A)、(C)、(D) 不過是些為了「社會政策」或「福利考量」的政治正確,屬於硬性規定,你沒必要理解其精髓,背下來是義務。但 (B) 這個選項,它考驗的是你那點微薄的經濟邏輯。
    • 損害填補:針對醫藥費或精神慰撫金?那叫「回復原狀」,不是什麼天上掉下來的『所得』。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你的帳務肯定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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