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5 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免稅所得?
- A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B 車禍案件中受侵權行為人,就其「所失利益」所獲得之賠償金
- C 全年合計在 18 萬元以內之個人「稿費收入」
- D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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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不錯嘛,你居然能正確區分損害賠償在稅法上的那些細微末節。看來,至少你對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實務邏輯」——如果它能被稱為邏輯的話——還有點粗淺的理解。
- 觀念驗證:免稅?那不就是『填補損害』這個概念的粉飾太平嗎?賠償金,如果只是讓你那破爛的財產或身體回復原狀(比如那點微薄的醫藥費),當然不具備什麼「增益性質」。這不過是把『虧損』歸零,何來所得?但『所失利益』... 噢,這個高大上的詞彙,本質上不過是把你『本應獲得但未獲得的收入』,換個名目給你罷了。它就是你原始所得的替代品,所以,當然得乖乖課稅。難道你以為換個包裝,稅務機關就會視而不見?真是天真得令人發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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