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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所得,不構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稱之「變動所得」?
  • A 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所得
  • B 機會中獎所得
  • C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所得
  • D 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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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課稅公平原則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變動所得」的範疇,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法律邏輯與課稅公平精神有深入的理解,這在稅法學習中非常關鍵。
  2. 觀念驗證變動所得(Fluctuating Income)的核心在於「長期累積、一次實現」。由於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若將多年累積的報酬全數併入單一年度課稅,會導致稅負過重。因此法規規定將 (A) 遠洋漁業、(C) 耕地補償、(D) 自力林業等所得,僅以 1/2 計入所得總額。而「機會中獎」屬於偶然發生之所得,並不具備長期累積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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