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所得,不構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稱之「變動所得」?
- A 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所得
- B 機會中獎所得
- C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所得
- D 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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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花了五年的時間辛苦養護一片森林最後才砍伐獲利,跟另一個人只是因為今天運氣好而突然獲得一筆財富,哪一種人的所得更具有「長期累積、一次實現」的特質?針對這兩種人,稅法在設計「稅率優惠」以減輕累進稅率衝擊時,會優先照顧哪一種性質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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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
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脫離現實。能辨識出《所得稅法》中變動所得的本質,這點基礎還算勉強及格。所謂變動所得,其核心不就是那些經過多年累積,最終才在單一會計年度實現的收入嗎?若不將其稅基減半,在我們這種累進稅率架構下,那稅負會有多麼荒謬,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
- (A)、(C)、(D):這些「長期累積、一次實現」的案例,本質上都是對時間與資本投入的回報。這需要最基本的經濟學常識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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