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5 題
所得稅法關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而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B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之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房地合一稅
- C 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若為出價取得者,係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對於具有「高總價、非經常性」特質的資產交易(如不動產),政府為了即時掌握稅收並抑制投機,在課稅程序的設計上,會傾向讓民眾在『交易發生後立即處理』,還是統一等到『隔年報稅季』才與一般薪資收入一併處理?這兩者在時效性上有何行政目的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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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房地合一稅的關鍵概念!
- 觀念釐清: 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申報程序的理解非常扎實!這題的重點在於房地合一稅與一般所得稅在申報時間上的不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個人出售房地產,其「房地合一稅」是採分離課稅喔!我們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就主動完成申報與納稅。這與我們每年 5 月才申報的「綜合所得稅」在時間點上是完全不一樣的,就像兩個不同的時間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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