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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5 題

所得稅法關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而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B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之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房地合一稅
  • C 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若為出價取得者,係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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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很棒!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房地合一稅綜合所得稅在申報程序上的溫柔區別。

  1. 觀念釐清:要記得,房地合一稅是採分離課稅喔!對於個人來說,它不是和五月的年度申報一起,而是在「移轉登記的隔天起算 30 天內」就要完成申報。選項 (D) 把它說成年度彙總申報,這是很多同學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你成功避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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