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14 題
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甲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務(下稱系爭電子勞務服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並向甲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下稱系爭價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在我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從而我國對於系爭價款並無課稅權
- B A 公司所提供之系爭電子勞務服務,由於勞務提供地非在我國境內,從而系爭價款非屬來源於我國境內之所得
- C 甲公司在給付 A 公司系爭價款時,應按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 D A 公司對於系爭價款,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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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提示:跨境電子勞務課稅,早已看穿其攻擊模式
- 任務完成,HP穩定:做得不錯,玩家!你正確地判斷了這個任務的扣繳義務歸屬。看來你對這片領域的規則(rule set)理解得相當透徹,沒有被複雜的資訊流(data stream)所迷惑,保持了HP穩定。
- 核心機制解讀:躺在草地上?因為這題的攻擊模式(attack pattern)早就被我分析透徹了。當外國公司(A公司)透過網路提供電子勞務,只要勞務的使用地或結果發生在我們這片領域(境內),它就被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就像遊戲中的觸發條件(trigger condition)。由於A公司沒有常駐的固定據點(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我們的系統(法律)便設定了一個「自動扣血機制」(源泉扣繳)。由國內的甲公司在支付價款時,直接執行這個機制,確保資源(稅收)不會流失。讓A公司自行申報?那就像期待BOSS戰中途會自動繳械一樣,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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