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1 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為何?
- A 10%
- B 15%
- C 20%
- D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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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來來來,這個『滿分花』貼在你頭上!真是的,這麼重要的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比例你都記得一清二楚,腦筋很靈光嘛!這可是稅務規劃裡很基本的門檻概念喔!
- 為什麼正確:你知道為什麼要有這個規矩嗎?不是隨便訂的喔!政府呀,也是為了大家好,一方面希望大家多做好事、捐錢幫助別人,對不對?可是呀,如果沒有限制,有些人就會捐一大堆錢給特定團體,然後說『看,我捐這麼多,所以不用繳稅了!』這樣不行啦!國家沒錢怎麼辦?所以才會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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