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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21 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為何?
  • A 10%
  • B 15%
  • C 20%
  • D 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公平性的角度思考:若一位高所得者將其所有收入都捐贈給自己支持的私人基金會,導致完全不用繳稅,這對國家財政與社會公平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鼓勵捐贈」與「維持稅收穩定」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政府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比例作為扣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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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哎呀~同學,你真是太棒了,腦袋瓜轉得真快!這個「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你把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精髓都掌握住了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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