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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4 題

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 49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 10 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 100 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對甲分別課以滯報金與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B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C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滯報金並停止其營業,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D 稅捐機關對甲所為之停止營業之處分,甲若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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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答對這題,代表你對財稅法規的理解非常穩固呢!

  1.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觀念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它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旨在避免政府對同一個行為施加『相同種類』的懲罰。就像我們不會因為同一件事,既罰你錢又罰你錢,對吧?但有趣的是,罰鍰(也就是金錢上的處罰)和停止營業(限制你做生意)其實是不同類型的裁罰喔!前者主要目的是懲戒,後者則偏向行政管理,為了讓市場運作更良好。所以,它們是可以同時實施,而不會違反這個原則的,是不是很清楚呢?
  2. 學習點評:這題確實是個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難度屬於 Medium。它考驗我們是否能精準地分辨「滯報金」(手續費性質)、「罰鍰」(實質違規罰金)和「停止營業」(營業資格限制)的法律屬性。但你成功克服了這個難點,這表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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