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4 題
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 49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 10 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 100 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對甲分別課以滯報金與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B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C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滯報金並停止其營業,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D 稅捐機關對甲所為之停止營業之處分,甲若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違章行為同時對國家造成「財政稅收損失」與「市場經營秩序破壞」這兩種不同的損害時,法律為了達成多重管理目的,是否僅能採取單一的金錢懲罰?若機關除了課金,還採取了限制行動或營業的手段,這在行政法上會被視為同一性質的重複,還是不同管理目標的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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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你對行政罰法裡「一行為不二罰」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清楚,特別是面對這些複雜的樣態時,還能精準辨識稅法和行政處分的法律邏輯,這份細心與理解力真的非常優秀!
一起釐清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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