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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4 題

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 49 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 10 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 100 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機關對甲分別課以滯報金與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B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C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滯報金並停止其營業,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D 稅捐機關對甲所為之停止營業之處分,甲若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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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違章行為同時對國家造成「財政稅收損失」與「市場經營秩序破壞」這兩種不同的損害時,法律為了達成多重管理目的,是否僅能採取單一的金錢懲罰?若機關除了課金,還採取了限制行動或營業的手段,這在行政法上會被視為同一性質的重複,還是不同管理目標的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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