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一 題
甲與乙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與乙同住,對丙之權利義務由乙單獨行使或負擔。甲則每月支付乙女 3 萬元,作為與乙共同扶養丙之生活費。隨後甲及乙分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稽徵機關則以丙係與乙同住,對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亦係由乙單獨行使或負擔,故認甲不得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命甲補繳所得稅。請問稽徵機關上述處理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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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質課稅原則」於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應用。思考重點在於:民法上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約定,是否等同於稅法上「扶養事實」的唯一判斷標準?若雙方均有實質扶養(給付生活費/同住照護),稽徵機關應如何依財政部函釋及實質課稅原則處理重複列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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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離婚夫妻重複列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親屬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可否僅依民法親權歸屬與同住事實,逕予否准實際支付扶養費一方之列報?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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