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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 二 題

📖 題組:
A 地所有權人乙,依據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指定由無權占有 A 地之丙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丙卻表示異議,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因此仍發單給乙,命其繳納系爭前揭被占用 A 地所應繳納之地價稅。乙對此不服,提出下列兩點抗辯,主張系爭命其繳納稅款之處分應屬違法,是否有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無權占有人丙非法占有他人之土地,已不符法秩序,且其享有使用土地之經濟利益,卻不負擔系爭土地之地價稅,亦與公平正義有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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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公法上的納稅義務與私法上的權利受損(不當得利)。說明地價稅為底冊稅,納稅主體以登記事實為準,實質經濟利益不能直接改變法定稅捐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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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權占有人享有土地經濟利益,是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或公平正義免除所有權人之地價稅納稅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法律文字雖使用「得」,但課稅處分屬羈束處分,故而,改為適用「應」指定代繳,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即應依法命無權占有人丙代繳 A 地之地價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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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土地稅法第4條「得」指定代繳的性質是裁量處分還是羈束處分。並引用實務見解(占有人有異議時稽徵機關無權介入私權爭議)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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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得指定代繳」是否為羈束規定,稽徵機關是否必須依所有權人申請而指定無權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