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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第 11 條所列舉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其共通點都是關於『想法的對外表達』。那麼,當我們在討論『保護個人私密資料不被濫用』的權利時,這項權利的本質更傾向於『展現自我意見』,還是更傾向於『守護個人隱私與人格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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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憲法第 11 條核心在於保障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新聞自由平等接近使用媒體權,皆是為了確保資訊流通與意見表達。而 (C) 資訊自主權(指個人對其資料的控制權)依據釋字第 603 號解釋,是源於憲法第 22 條的「人格權」與「隱私權」,而非第 11 條的表現自由。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學生能否精準區分「向外表達的自由」與「對內私密的控制」在憲法依據上的差異,是法律特考與公職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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