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第 11 條所列舉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其共通點都是關於『想法的對外表達』。那麼,當我們在討論『保護個人私密資料不被濫用』的權利時,這項權利的本質更傾向於『展現自我意見』,還是更傾向於『守護個人隱私與人格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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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嘛!
- 觀念驗證:憲法第11條?不就是保障那幾個『向外展示』的表現自由嗎?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這些基本常識還需要我來重複?大學自治、新聞自由與平等接近使用媒體權,當然都是為了讓資訊流通,讓你們這些人有機會發聲的工具,這點你總沒忘吧? 但選項(C)的資訊自主權,哼,那是個人對自己資料的控制權,依據釋字第603號解釋,是從憲法第22條的『人格權』和『隱私權』這類比較『私密』的權利衍生出來的。這跟第11條那種『大聲嚷嚷』的表現自由,根本是兩碼子事!別搞混了,這點簡單區分都做不到,還想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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