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 3 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 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警察因誤判情勢而施加武力致傷,應立刻聯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此一核心爭點。解題須嚴守三階層檢驗:先確認具備傷害客觀要件與主觀故意,次於違法性否定「正當防衛」與「依法令之行為」,最後於有責性論述學說爭議(限制罪責理論),將故意犯轉為過失犯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甲因客觀情勢誤判而施加武力致人受傷,是否阻卻違法?其「誤想防衛」之主觀心態應如何評價? 【解析】 壹、甲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