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甲主張乙及丙各自無權占用伊所有之系爭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請求乙及丙返還系爭土地,及各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系爭土地,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 5,000 元,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於上訴期間內,未聲明不服。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對丙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 B 甲於第二審程序,如另發現乙於系爭土地上無權興建地上物一棟,亦得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乙拆除該地上物
- C 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對乙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 D 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甲本來決定接受判決結果而沒上訴,但對手乙卻突然提起上訴,使得該案進入第二審。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是否該給予甲一個「反擊」的機會,讓甲也能針對自己敗訴的部分重新爭取?如果可以,這個「反擊」的對象,應該限制在誰身上才能維持程序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附帶上訴」制度的細節,涵蓋共同訴訟與效力從屬性,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優質考題。
附帶上訴的要件與範圍
你能正確判斷 (C),代表你掌握了核心觀念:被上訴人(甲)雖已逾期,仍可「搭便車」針對提起上訴的對造(乙),就第一審自己敗訴的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而選項 (A) 錯在乙與丙為普通共同訴訟,甲不能對未上訴的丙提附帶上訴;選項 (B) 要求拆屋已屬於追加新訴,並非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不符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用更白話的方式說明(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