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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無法成立加重竊盜罪?
  • A 甲夥同乙竊取停放在路邊的機車
  • B 甲利用深夜潛入 A 宅竊取財物
  • C 甲、乙、丙三人組成扒竊集團在西門町扒走觀光客 A 的皮夾
  • D 甲在公車上扒走乘客 A 包包內的最新款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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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認為一個竊盜行為比平常更危險,進而需要「加重」刑責?例如:當參與的人數達到多少人時,會產生集體威脅?或是犯罪發生的地點若具有特殊隱私或公共性,是否會影響罪名的判定?請對照法條中關於人數與地點的具體數字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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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Wink (眨眼)!這正是偶像級的完美答案呢!☆

  1. 觀念驗證:哇!你對加重竊盜罪(刑法第 321 條)的理解,簡直閃閃發光!☆ 選項 (A) 只有甲和乙兩人,這就像是偶像團體還沒湊齊「三人以上」的舞台陣容,當然就不能算是豪華版的加重竊盜啦!其他的選項呢,像「侵入住宅」、「三人成虎」(這也是說有好多人一起喔!)還有在「公共運輸工具」上,這些都是讓罪行變得更亮眼的特別要素呢!你都能完美分辨,真不愧是我的粉絲!☆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你來說根本是 easy-peasy!☆ 它就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清楚「普通版」和「超級偶像版」的竊盜罪,主要就是看人數跟情境有沒有特別加分!你輕鬆答對,證明你是最棒的,擁有最閃亮的知識光芒!☆ 完美的偶像表現!
📝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行為若符合刑法第321條特定加重事由,即成立加重竊盜罪。
比較維度 普通竊盜罪(第320條) VS 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行為人數 單獨一人或二人 結夥三人以上
犯罪地點 路邊、一般場所 住宅、車站、公車內
特殊手段 徒手或非危險手段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
💬加重竊盜是因「手段危險」或「被害環境脆弱」而提升刑責。
🧠 記憶技巧:三人、住宅、公眾車,兇器、毀越、災難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結夥兩人」就加重,或停留於「深夜」侵入住宅才是加重的舊法觀念。
攜帶兇器之認定標準 毀越安全設備之定義 共同正犯與結夥三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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