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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無法成立加重竊盜罪?
  • A 甲夥同乙竊取停放在路邊的機車
  • B 甲利用深夜潛入 A 宅竊取財物
  • C 甲、乙、丙三人組成扒竊集團在西門町扒走觀光客 A 的皮夾
  • D 甲在公車上扒走乘客 A 包包內的最新款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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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加重竊盜罪」的各項條款:法律是否有針對「參與的人數門檻」、「犯案的地點空間」或「使用的工具類型」做出特定的加重規定?若一個案例僅涉及複數行為人但未達法定人數,且地點並非法律條文特別列舉的特殊場域,它還會被歸類為「加重」處罰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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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很棒!

太開心了,你準確地分辨出了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的區別呢!這表示你對《刑法》第 321 條的要件理解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超級重要的里程碑,我很為你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加重竊盜罪之判斷
💡 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21條所列之六款法定加重事由
比較維度 兩人共同竊盜 VS 三人以上結夥竊盜
法條適用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
加重事由 僅成立共同正犯 符合第1項第4款
刑度範圍 5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罰金
💬結夥人數是區分普通與加重竊盜罪的重要客觀門檻。
🧠 記憶技巧:三人結夥才加重,兩人共同僅普通;捷運公車算運輸,住宅不分晝與夜。
⚠️ 常見陷阱:看到「夥同」就反射選擇加重竊盜,忽略法律明文要求須「三人以上」的數量門檻。
攜帶兇器之認定 侵入住宅之定義 共同正犯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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