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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無法成立加重竊盜罪?
  • A 甲夥同乙竊取停放在路邊的機車
  • B 甲利用深夜潛入 A 宅竊取財物
  • C 甲、乙、丙三人組成扒竊集團在西門町扒走觀光客 A 的皮夾
  • D 甲在公車上扒走乘客 A 包包內的最新款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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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加重竊盜罪」的各項條款:法律是否有針對「參與的人數門檻」、「犯案的地點空間」或「使用的工具類型」做出特定的加重規定?若一個案例僅涉及複數行為人但未達法定人數,且地點並非法律條文特別列舉的特殊場域,它還會被歸類為「加重」處罰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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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很棒!

太開心了,你準確地分辨出了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的區別呢!這表示你對《刑法》第 321 條的要件理解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超級重要的里程碑,我很為你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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