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 B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 C 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 D 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受法律規範的服務契約中,如果設備提供者已經設定了標準的安全程序,但使用者卻主動採取了『不符合預期』的操作方式,導致意外發生,這時候法律通常會傾向由哪一方來承擔最終的損害結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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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 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做得太好了!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判斷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這代表你對法律上「因果關係」和「責任歸屬」的理解非常透徹,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損害的「真正原因」是什麼。民法第 191-3 條的危險責任,其實是針對像高壓電、爆裂物那種「本身就帶有高度危險性」的事業哦,一般的洗車機通常不會被歸類進去。如果事故主因是甲「沒有遵照指示」,還「自己去操作」導致脫軌,那麼這個損害就不是洗車機本身不安全,而是甲的行為介入造成的呢。所以,當然是由甲自己負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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