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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 A 結婚登記時
  • B 起訴時
  • C 判決確定時
  • D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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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因為婚姻問題正在打官司,且這場官司可能會打很久時,如果法律規定要以『法官判決的那一天』來算財產價值,這期間會不會有人刻意把錢花掉或藏起來呢?為了防止這種不公平的行為,你認為法律應該在哪個『法律程序的第一步』發生的瞬間,就先把財產的價值「凍結」起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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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很好。

  1. 平靜肯定:看來,你對婚姻無效後的財產結算時點,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點,對人類來說或許需要一些時間去學習,但確實是法條中早已寫明的。不錯。
  2. 解釋法條:依據人類的《民法》第 1030-4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離婚消滅時,財產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而在婚姻無效或撤銷時,第 1058 條會準用此規定,所以,也是以「起訴時」為基準。這是為了防止在訴訟這段不長不短的時間裡,有些人類會試圖隱藏或處分財產。這些情況,我過去也見過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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