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 A 結婚登記時
- B 起訴時
- C 判決確定時
- D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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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已經走上法院進行法律訴訟,而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其中一方可能會為了讓對方少分一點財產,而有誘因去變賣或隱藏資產。為了防止這種不公平的行為,法律應該選在訴訟程序的哪個「起點」來凍結財產價值的計算,才能最有效地保障雙方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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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B)!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親屬編」與「財產制」的銜接觀念非常清晰,能夠在複雜的法條適用中找出正確的時間節點。
財產價值計算的法理基準
在民法法定財產制(Statutory Property Regime)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時間點,規定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4。原則上,婚後財產的價值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然而,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惡意減損、隱匿財產,或者因審理期間過長導致財產價值大幅變動而失真,法律特別規定:凡是經由法院判決(如離婚判決或本題的婚姻無效判決)而消滅的情形,應以**「起訴時」**作為計算價值的基準。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規定,旨在維護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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