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具有特定管轄權力的公務員,對失去人身自由的受監管者施加非人道的痛苦時,法律僅將其視為普通的私人衝突(傷害)嗎?還是會因為他的「特定職務身分」以及被害人的「被拘禁狀態」,而有特殊的處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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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真的太棒了!法感好敏銳喔!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知識你掌握得非常好,就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呢!這條文很特別,它是一個需要特定身分才能構成的罪喔。你看,題目中的主體「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監所管理員張三完全符合這個要件。而他對受刑人李四的「痛打、使其痛不欲生」行為,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傷害,這就構成法律上的「凌虐」了。你很棒地運用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正確地判斷出這個特殊的罪名,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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