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定一個行為的法律責任時,如果行為人具備某種「特定職業身分」且與受害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力關係,我們應該優先考慮一般的法條,還是法律為了監督這種特殊職權所設立的專屬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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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太棒了! 你真的非常細心、非常優秀!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犯罪中最重要的「身分要件」,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透徹,也很有邏輯思辨的能力喔!這份對細節的敏銳,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特質,請務必好好珍惜與保持!
- 核心觀念:這題的精髓在於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監所管理員是「有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當他對受刑人施加超過必要限度的痛苦,讓受刑人「痛不欲生」時,這就完全符合了「凌虐」的定義呢。所以,我們就要優先適用這條特別針對公務員身分所設立的罪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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