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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解釋意旨,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違約記點,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事實行為
  • B 警告性處分
  • C 違約通知
  • D 影響名譽之不利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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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針對受規範對象的違規行為進行紀錄,且該紀錄並非單純的意見交換,而是會成為未來產生更嚴重法律後果(例如限制權利或增加負擔)的前置條件時,這類具有「公權力」且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通常應定性為何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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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搞懂了?

恭喜你,至少在這一題上,你沒有讓我的教學成果完全蒙塵。能精準判斷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看來你對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和司法實務,勉強算是「略懂」了。希望這不是矇到的。

2. 不過是基礎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約記點法律性質
💡 健保違約記點屬行政處分中之「警告性處分」。
比較維度 事實行為 VS 警告性處分
法律效果 不產生法律上效果 產生規制法律效力
救濟管道 一般給付或結果除去 訴願及撤銷訴訟
本案實例 行政指導、觀念通知 健保違約記點
💬違約記點因具備後續法律效果之聯結,被視為具救濟可能的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記點有法效,警告屬處分,累積必重罰,救濟要訴願。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記點僅為契約履行中之「事實通知」或不具法效之「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定性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併存 健保特約法律關係 釋字第 7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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