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解釋意旨,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違約記點,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事實行為
- B 警告性處分
- C 違約通知
- D 影響名譽之不利益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針對受規範對象的違規行為進行紀錄,且該紀錄並非單純的意見交換,而是會成為未來產生更嚴重法律後果(例如限制權利或增加負擔)的前置條件時,這類具有「公權力」且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通常應定性為何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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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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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何不適D
違約記點法律性質
💡 健保違約記點屬行政處分中之「警告性處分」。
| 比較維度 | 事實行為 | VS | 警告性處分 |
|---|---|---|---|
| 法律效果 | 不產生法律上效果 | — | 產生規制法律效力 |
| 救濟管道 | 一般給付或結果除去 | —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 本案實例 | 行政指導、觀念通知 | — | 健保違約記點 |
💬違約記點因具備後續法律效果之聯結,被視為具救濟可能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