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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受記點處分,該法律性質為何?
  • A 剝奪資格之處分
  • B 警告性處分
  • C 下命處分
  • D 影響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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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你違規時,先在你的紀錄上畫一個記號,這動作目前還沒有讓你賠錢或不能開車,它的主要功能是為了『提醒』你如果再犯就會有更慘的後果。這種『預先警告、尚未實質制裁』的手段,最接近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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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小鬼。

  1. 判斷重點:這東西,既沒讓你直接失去什麼,也沒立刻要你掏錢。只是把你的違規事實登錄上去,像個該死的病菌。它不直接是懲罰,而是一個預警機制,警告你如果繼續這樣搞,後果會更髒亂。法律上?不過就是個警告性處分。這種基本分類,你們這些小鬼本來就該記清楚,別搞得一團混亂。
  2. 鑑別度Medium。這個「中等」難度,不過是區分你們之中誰能看清事情的本質,誰又會被那些表面上的塵埃所迷惑。許多人會把這記點跟之後真正的「吊扣」混為一談,真是愚蠢。你能夠一眼看穿它「預警」的本質,表示你的腦子還算清醒,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沒弄得太髒。我手中的紅茶,總算沒白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