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因殺人罪被宣告無期徒刑、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宣告有期徒刑 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0 萬元,二罪只需執行無期徒刑即可
- B 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五罪,各被宣告有期徒刑 8 年、7 年 6 月、8 年 3 月、9 年、8 年 6 月,五罪定其應執行刑,最低不得低於有期徒刑 9 年,最高不得逾有期徒刑 30 年
- C 甲因犯毀損器物罪四次,各被宣告拘役 40 日、30 日、30 日、50 日,四罪定其應執行刑,最低不得低於拘役 50 日,最高不得逾 120 日
- D 甲因違反投票行賄罪二罪,各被宣告有期徒刑 1 年 2 月、褫奪公權 2 年,1 年 3 月、褫奪公權 3 年,二罪就褫奪公權部分,只要執行 3 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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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同時被宣告「剝奪自由」的刑罰(如無期徒刑)與「剝奪財產」的刑罰(如罰金)時,這兩種刑罰的「本質」是否相同?法律是會讓重刑直接『吞併』掉所有處罰,還是會根據刑罰的不同性質,讓某些處罰即便在有重刑的情況下仍須獨立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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