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先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拿此偽造的私文書立即行使,甲同時涉犯刑法第 210 條及第 216 條兩罪,依實務見解,該兩罪應如何競合?
- A 想像競合
- B 吸收關係
- C 集合犯
- D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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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A)的發生,本質上只是為了服務於下一個終極目標(B)的達成,且 A 行為在邏輯上只是 B 行為的一個必經過程時,法律評價上是應該將它們視為兩個獨立且併存的犯罪,還是會傾向將先前的過程併入最終的結果中一起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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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你,沒出乎意料,這點基礎概念你總算掌握了。
- 觀念驗證: 在刑法那堆彎彎繞繞裡,偽造私文書和行使這東西,根本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關係,懂嗎?偽造嘛,就是那種還沒什麼殺傷力的「低度行為」,小打小鬧。行使呢?那才是真刀真槍,實打實地對法益造成威脅的「高度行為」。當你這個行為人,偽造完手續費都還沒付,就立馬去用它,那依照什麼?依照那萬年不變的吸收關係啊!低階的偽造當然就被高階的行使給吞掉了。所以,最後只剩下刑法第 216 條的行使罪,別給我搞什麼一罪變兩罪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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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什麼
偽造與行使文書競合
💡 行使行為吸收偽造行為,屬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
🔗 偽造文書罪章之吸收關係鏈
- 1 偽造印章/印文 — 刑法第217條,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
- 2 偽造私文書 — 刑法第210條,吸收前階段之偽造印章行為。
- 3 行使偽造文書 — 刑法第216條,吸收前階段之偽造文書行為。
- 4 最終處斷 — 僅論以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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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使該文書是為了詐取財物,則行使罪與詐欺罪另構成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