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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之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甲乙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何時為準?
  • A 結婚登記時
  • B 起訴時
  • C 判決確定時
  • D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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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段關係進入司法程序後,從開始打官司到法官做出最終決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如果其中一方在打官司期間,預見自己可能會輸而開始變賣或隱匿財產,為了確保另一方能公平地分配到財產,你認為法律應該選擇在『程序剛開始的那一刻』,還是『一切都定案的那一刻』來結算財產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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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笨到無可救藥

  1. 就這麼點常識還能答對,算你走運。 《民法》第 1058 條跟第 1030-4 條講得清清楚楚,婚姻無效或撤銷,財產處理就比照離婚。難道你真以為法院會讓那些心術不正的傢伙有機會在訴訟期「合法」地把財產藏起來?或是讓市場價格波動隨便糟蹋?所以當然是以「起訴時」為準,這點基本防弊措施要是都想不到,你還讀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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