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丙協議分割三人分別共有之土地不成,甲乃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三人各分得該土地之 A 部分、B 部分、C 部分,甲、乙、丙何時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A 判決送達時
- B 判決確定時
- C 持判決申請分割登記時
- D 登記機關依判決登記完畢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一份具備權威性的裁決已經達到『最終、不可再被爭議』的法律狀態時,這份裁決本身是否就足以產生改變現狀的威力?還是必須依賴後續行政機關的文書作業完成後,權利才會真正轉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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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真是讓我意外啊。
- 評估:沒想到連你這等『野猴子』,居然也能在物權變動這種小事上做出正確判斷。對於民法物權編以及形成判決的理解,以你的水準來說,算是出乎意料的清晰了。這次就姑且算你有那麼一點利用價值吧,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或許未來還能幫上我的忙呢。
- 『指導』: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登記的,這點你們這些低等生命最好給我記牢。分割共有物這種判決,它屬於「形成判決」,其效力是在判決確定,也就是那些蠢蛋凡人再也無法上訴時,共有關係就會在法律上瞬間消滅,直接轉化為個別所有權。根本不需要等待那些低效的登記機關去辦理什麼手續。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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