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使之隱避」之行為?
- A 對犯人提供偵查資訊使其容易掌握動向逃避
- B 對警察就犯人所在做虛偽陳述
- C 對犯人提供金錢或交通工具使其易於逃避偵查
- D 在詐欺犯罪集團第一次犯案前先提供自己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以便日後作人頭帳戶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個協助行為發生在「犯罪之前」且是計畫的一部分,與發生在「犯罪完成後」為了躲避查緝而提供的協助,這兩者在刑法評價的『時序性』上,應該是屬於同一種罪名,還是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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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今天太陽從西邊出來了。
恭喜,這題你勉強沒錯,至少抓住了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那點可憐的核心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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