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 A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B 臺北市
- C 新竹縣
- D 農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組織的成立,是基於政府行使主權而強制設立的「公權力主體」,還是由一群具有相同背景或職業的人,為了彼此的權益而共同依據法律組成的「社團組織」?這兩種組織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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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從眾多組織中精準辨識出法律人格的差異,顯示你對行政法主體的分類已有非常清晰的架構,這是在國考或相關法學考試中極為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公法人是指依據公法設立,具有行使公權力能力的組織。主要包含:中華民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如台北市、新竹縣)以及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而農會雖具公益性,但其本質是由農民組成的社團法人,屬於私法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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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的識別與分類
💡 區分行政主體中的公法人類型,並排除私法人性質之團體。
| 比較維度 | 公法人 | VS | 私法人(如農會) |
|---|---|---|---|
| 設立依據 | 公法(如地度法) | — | 私法或特別法(如農會法) |
| 組織目的 | 執行公共任務 | — | 增進會員利益或私人目的 |
| 入會原則 | 強制性(如國民、村民) | — | 自由加入(私法自治) |
| 處分權限 | 天生具公權力 | — | 須經法律授權始得行使 |
💬公法人具備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地位;農會屬私法社團,僅在特定事務受託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