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 A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10 年而免除
- C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D 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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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關於「歸扣」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中,只有哪三種「特定目的」的贈與,才必須在遺產分割時算回總遺產裡呢?這與一般的日常贈與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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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繼承編的條文有過一定的印象。不過,這題在法律實務與國考紀錄中是一題非常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均為正確答案(即全體送分)。
遺產分割之債務處理與歸扣分析
關於你選的選項 (B),《民法》第 117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免除期間應為「五年」,本選項卻寫作「十年」;而選項 (C) 涉及的創業資金,依據《民法》第 1173 條屬於特種贈與(Advancements),確應計入應繼遺產並進行歸扣(Hotchpot)。至於選項 (D) 的補習費,一般實務傾向認為是生活與教育開支,非屬法定的特種贈與。由於題目問的是「下列何者正確」,但各選項在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下或多或少存在文字瑕疵或時效誤植,導致最終判定為全部正確,以維護考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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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與歸扣
💡 遺產債務連帶責任五年消滅,特種贈與應計入總額歸扣。
| 比較維度 | 歸扣贈與 (特種贈與) | VS | 一般贈與 |
|---|---|---|---|
| 贈與目的 | 結婚、分居、營業 | — | 單純贈與、扶養、教育 |
| 計入遺產 | 應計入(預付應繼分) | — | 不計入 |
| 法律性質 | 民法1173條列舉 | — | 一般契約行為 |
| 計算基準 | 贈與時之價額 | — | 不適用歸扣計算 |
💬歸扣制度僅限特定三種目的之贈與,旨在公平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