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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A國立大學教師甲於民國111年8月1日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經系教評委員會、院教評委員會、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均決議該升等案不通過。在該評議程序中,系教評委員會及院教評委員會均僅通知甲師決議結果為不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內對決議結果提出申覆,但未有任何說明及理由,亦未附上會議紀錄。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該系、院教評委員會則認為其決議為行政內部擬稿,非行政處分,不必提供給甲師閱覽。試問:甲師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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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首先應辨析大學教師升等決議的法律性質(聯想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確認其為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行政行為。其次,針對系、院教評會以『內部準備作業』為由拒絕閱卷與提供理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內部申覆機制之有效性』進行涵攝,點出若不提供理由將使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形同虛設,違反程序保障,進而得出甲師主張有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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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系、院教評會之不通過升等決議,是否得以「內部準備作業、非行政處分」為由,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並拒絕提供決議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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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教師升等程序保障
💡 教師升等審查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以內部作業為由拒絕說明理由。

🔗 教師升等救濟資訊獲取流程

  1. 1 升等申請不通過 — 系、院教評會作成決議,對當事人產生不利影響。
  2. 2 開啟校內申覆 — 雖屬內部準備行為,但法令規定可提出申覆救濟。
  3. 3 主張資訊獲取權 — 依行程法第46條及釋字462號要求具體理由及會議紀錄。
  4. 4 落實正當程序 — 行政機關不得以「內部擬稿」為由全面拒絕提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
🧠 記憶技巧:升等理由必具體,內部文件非擋箭,申覆權利要實質,程序正當是核心。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處分」才需給理由,忽略「內部準備行為」若涉及後續救濟,基於正當程序仍應提供必要資訊。
行政處分之定性與程序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權 教師法之申訴與再申訴 釋字第4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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