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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A 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 B 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凌,並建議應解聘 B,管制 4 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 2 年,以儆效尤。B 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 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1 條第 2 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分之輕重。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等一定拘束關係?請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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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上「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密度」之概念。解題時應分三個層次:(1) 性平會對「性霸凌」之認定屬專業判斷,具判斷餘地;(2) 教評會受性平會事實認定拘束,但對懲處輕重具裁量權;(3) 法院雖應審酌報告並尊重判斷餘地,但仍得為合法性審查,不受絕對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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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性霸凌」認定是否具判斷餘地;教評會對懲處措施是否具裁量權;以及行政法院審查性平會調查報告之審查密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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