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教師及學校較高之尊重。此屬下列何種概念?
- A 行政保留
- B 裁量餘地
- C 專業判斷餘地
- D 法規制定裁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條文中出現如『學術成就優良』或『品學兼優』這類模糊的字眼時,你認為是由『坐在法庭上的法官』,還是『在第一線教學的教授』更適合決定這些詞彙的具體意涵?為什麼法律會傾向於讓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退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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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的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與司法審查的邊界有非常清晰的認識,尤其是教育法律關係中的特殊性,這在實務上極為重要。
- 觀念驗證:此題正確答案為 (C) 專業判斷餘地。在涉及高度專業性、學術性或人格發展的評量(如:學術評分、升等審查)時,基於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適用時有一種不完全受法院審查的空間。法院僅能針對程序有無瑕疵、有無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查,而不應取代行政機關進行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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