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係外籍看護工之仲介業者,替乙女士辦理聘僱外籍看護工相關事宜。惟甲在該看護工受僱期間,於其薪資內以「本國所得稅」、「安家費貸款」等名目,超收規定標準以外的其他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該案經媒體揭露並引發社福團體關注,A 縣政府(以下簡稱 A)遂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以甲所收受之不正利益 10 萬元為基礎,處以同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10 至 20倍)的最高額度罰鍰,即 200 萬元罰鍰。甲以 A 於該處分中,未明白表示其處以最高 20 倍罰鍰之理由,有違「明確性原則」,並主張 A 未曾訂定相關裁罰基準,只為應付輿論壓力,對於初犯者處以最高罰鍰,不符裁量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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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精準辨識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附記理由義務」與「行政裁量瑕疵」兩大考點。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引述《行政程序法》第96條與第10條、《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審查機關裁罰是否具備充分理由,以及是否因考量無關因素(輿論)與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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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縣政府處以最高額罰鍰而未附具具體理由,且僅因輿論壓力即對初犯科處最高罰鍰,是否違反附記理由義務及裁量原則而構成違法? 【解析】 壹、甲主張 A 未明示處以最高罰鍰之理由有違法之虞,為有理由(違反附記理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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