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四 題
假設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免職要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公務人員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兩大過:一、連續三次上班遲到者;二、……」。
公務人員甲連續 3 次上班遲到,因此被所屬單位依上述法規命令記兩大過,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甲不服此免職處分。經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告知甲得尋求法律途徑救濟,理由為一、「免職處分應受嚴格法律保留之拘束」二、「若所依據之法律,就相關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亦須符合一定要件,方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請就此二理由,適度闡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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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考生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491號及第432號解釋。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先帶出「層級化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標準(三要件),再將題目中的「考績法空白授權」與「遲到三次即免職」進行涵攝,指出其違法違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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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剝奪公務員身分之免職處分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規範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 【解析】 壹、理由一:免職處分應受嚴格法律保留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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