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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而單僅以違規次數之累計作為加重裁罰金額之原因。此舉最可能違反何種裁量原則?
  • A 裁量逾越
  • B 裁量怠惰
  • C 裁量濫用
  • D 裁量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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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根據現場狀況決定處分權力時,如果你決定『完全不看現場情況』,只死守一個固定的公式來做決定,這是在『善用』這份權力,還是在『錯誤地運用』這份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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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雖有裁量權,但行使時必須考量與案件相關的種種因素。若基準設計「只看次數」而忽略違規間距或情節輕重,即屬於「考量不當因素」或「漏未考量應審酌因素」。這種雖然在法定範圍內、卻違反了比例原則或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情況,法律上稱為裁量濫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裁量瑕疵」的三種類型:逾越(超出範圍)、怠惰(不予裁量)與濫用(過程瑕疵)。你能精準鎖定「濫用」,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的原則掌握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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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 跟 過當 如何區別
📝 行政裁量瑕疵之辨析
💡 裁量基準考量因素不周或違反比例原則,屬裁量濫用。
比較維度 裁量怠惰 VS 裁量濫用
行為特徵 消極不行使裁量權 積極行使但內容違法
主觀心態 誤認無權或漏未審酌 考量無關因素或偏見
典型案例 一律採法定最高額處罰 僅看違規次數不看情節
💬兩者皆構成違法,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撤銷。
🧠 記憶技巧:逾越看「範圍」、怠惰看「有沒有動」、濫用看「動得對不對」。
⚠️ 常見陷阱:易將「未考量所有因素」誤判為裁量怠惰。若機關已制定標準但「選錯考量因素」或「權衡失當」,實務通常歸類為裁量濫用。
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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