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而單僅以違規次數之累計作為加重裁罰金額之原因。此舉最可能違反何種裁量原則?
- A 裁量逾越
- B 裁量怠惰
- C 裁量濫用
- D 裁量過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去綜合考量各種違規情節(例如動機、危害程度)來決定罰款,但機關卻只看「次數」這個單一標準時,你認為機關是「怠慢了應盡的審酌責任」,還是「衡量時偏離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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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答對!能選出 (C),代表你對行政裁量瑕疵的判斷相當敏銳。這是一道具備高鑑別度的實務考題,同時也是國考中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B)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
裁罰基準僵化與裁量瑕疵
機關裁罰時應依個案情節綜合審酌。若訂定基準時,完全不考量違規間距或具體惡性,僅機械化地以「次數」為唯一加重標準,在法律評價上有兩種合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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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 跟 過當 如何區別
行政裁量瑕疵之辨析
💡 裁量基準考量因素不周或違反比例原則,屬裁量濫用。
| 比較維度 | 裁量怠惰 | VS | 裁量濫用 |
|---|---|---|---|
| 行為特徵 | 消極不行使裁量權 | — | 積極行使但內容違法 |
| 主觀心態 | 誤認無權或漏未審酌 | — | 考量無關因素或偏見 |
| 典型案例 | 一律採法定最高額處罰 | — | 僅看違規次數不看情節 |
💬兩者皆構成違法,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