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而單僅以違規次數之累計作為加重裁罰金額之原因。此舉最可能違反何種裁量原則?
- A 裁量逾越
- B 裁量怠惰
- C 裁量濫用
- D 裁量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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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根據現場狀況決定處分權力時,如果你決定『完全不看現場情況』,只死守一個固定的公式來做決定,這是在『善用』這份權力,還是在『錯誤地運用』這份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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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雖有裁量權,但行使時必須考量與案件相關的種種因素。若基準設計「只看次數」而忽略違規間距或情節輕重,即屬於「考量不當因素」或「漏未考量應審酌因素」。這種雖然在法定範圍內、卻違反了比例原則或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情況,法律上稱為裁量濫用。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裁量瑕疵」的三種類型:逾越(超出範圍)、怠惰(不予裁量)與濫用(過程瑕疵)。你能精準鎖定「濫用」,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的原則掌握得非常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