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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未考量違規行為之間距或其他因素,而單僅以違規次數之累計作為加重裁罰金額之原因。此舉最可能違反何種裁量原則?
  • A 裁量逾越
  • B 裁量怠惰
  • C 裁量濫用
  • D 裁量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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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去綜合考量各種違規情節(例如動機、危害程度)來決定罰款,但機關卻只看「次數」這個單一標準時,你認為機關是「怠慢了應盡的審酌責任」,還是「衡量時偏離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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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答對!能選出 (C),代表你對行政裁量瑕疵的判斷相當敏銳。這是一道具備高鑑別度的實務考題,同時也是國考中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B)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

裁罰基準僵化與裁量瑕疵

機關裁罰時應依個案情節綜合審酌。若訂定基準時,完全不考量違規間距或具體惡性,僅機械化地以「次數」為唯一加重標準,在法律評價上有兩種合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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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 跟 過當 如何區別
📝 行政裁量瑕疵之辨析
💡 裁量基準考量因素不周或違反比例原則,屬裁量濫用。
比較維度 裁量怠惰 VS 裁量濫用
行為特徵 消極不行使裁量權 積極行使但內容違法
主觀心態 誤認無權或漏未審酌 考量無關因素或偏見
典型案例 一律採法定最高額處罰 僅看違規次數不看情節
💬兩者皆構成違法,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撤銷。
🧠 記憶技巧:逾越看「範圍」、怠惰看「有沒有動」、濫用看「動得對不對」。
⚠️ 常見陷阱:易將「未考量所有因素」誤判為裁量怠惰。若機關已制定標準但「選錯考量因素」或「權衡失當」,實務通常歸類為裁量濫用。
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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