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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如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要素,係屬下列何種裁量瑕疵?
  • A 裁量逾越
  • B 裁量怠惰
  • C 裁量濫用
  • D 裁量收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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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在一個範圍內自由選擇的權力,但要求機關在選擇前必須先看過 A、B、C 三份報告。結果機關只看了 A 跟 B 就做出了決定,這時機關是『完全沒動用權力』,還是『動用了權力但過程偏離了法律的要求』呢?這種偏離法律本意的狀況,通常會被歸類在權力的正確行使還是錯誤行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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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行政機關在運用他們的裁量權時,就好像我們在做決定一樣,必須考量到所有相關的事情,對吧?如果他們不小心「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要素」,就像是少考慮了重要的一環,這樣做出來的決定就有了小小的瑕疵。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把這種情況稱為裁量濫用。這不是說他們沒有行使權力,而是行使的方式沒有完全符合法律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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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 裁量權行使須符合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計因素屬裁量濫用。
比較維度 裁量怠惰 VS 裁量濫用
行為狀態 消極不行使裁量權 積極行使但審酌失當
漏未審酌要素 根本未進行要素評估 已評估但遺漏應計要素
常見實例 誤認無裁量權而拒絕 考量無關因素(不相關)
💬兩者皆屬裁量瑕疵,但怠惰偏向程序性的拒絕,濫用偏向實質內容的不當。
🧠 記憶技巧:逾越是「出界」,怠惰是「不動」,濫用是「亂拿」或「漏拿」。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裁量怠惰」與「裁量濫用」。怠惰是完全不啟動裁量機制;濫用則是啟動了但過程中有不當考量或應考量而未考量。
裁量收縮至零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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