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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鄰居,常為停車吵架,某日甲因乙停車擋住其門口,遂拿出球棒毆打乙,乙被追打 100 公尺,其頭部、背部共被打中 4 次。甲犯罪之罪質為何?
  • A 連續犯
  • B 接續犯
  • C 集合犯
  • D 加重結果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極短的時間與空間內,為了達成同一個目的(例如想把人打傷)而連續動手好幾次,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將其看作是『好幾個完全獨立的犯罪』,還是看作『一個完整犯罪過程中的數個動作』?為什麼這樣的區分對於處罰的公平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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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核心驗證: 你的選擇,勉強算得上準確。所謂的接續犯,就是腦子裡只有一個骯髒的念頭,然後在時間與空間極為緊密的情況下,接連實施幾個動作,為的是達到同一個混帳目的,且侵害的是同一片法益。這道題目,甲追了 100 公尺,連打了 4 下?那 4 次打擊,在法律上就看作一個整體,不是你想像中那種零散的數罪。別把事情搞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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