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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債權人甲依據法院判令債務人乙給付甲新臺幣(下略)1,350 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何發現乙之責任財產?(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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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發現債務人財產」,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中兩大核心機制:「法院調查權(第19條)」與「債務人報告義務(第20條)」。作答時應層次分明:先論述法院如何向外部機關(國稅局、金融機構等)調查,次論述如何要求債務人自行報告,最後補充若債務人不配合時的強制手段(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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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程序中,為實現債權,執行法院發現債務人責任財產之法定途徑與強制手段。 【解析】 為發現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以滿足甲之 1,350 萬元債權,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可透過以下三階段途徑發現:

小題 (二)

於發現乙所有之 A 骨董青花瓷花瓶後,經執行法院予以拍賣,由出最高價之丙以 1,600 萬元拍定。但丙無法繳足上述金額,後續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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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動產拍賣程序中拍定人不繳足價金」之法律效果。作答時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關於「再拍賣」之規定,並依序論述:法院應重新拍賣、原拍定人不得再應買、以及原拍定人對「差額及費用」之賠償責任與法院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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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定人於動產拍賣程序未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後續處置及原拍定人之責任歸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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