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以命乙商店(合夥組織)給付甲價金 10 萬元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商店之財產,於該執行程序中甲僅受償 3 萬元。甲就餘額 7 萬元價金債權,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丙為乙商店之合夥人,聲請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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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合夥組織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是否及於合夥人個人」的經典爭點。解題時應首先聯想到實體法上合夥人的補充連帶責任(民法第681條),並對照程序法上執行力擴張的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最後務必引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之統一見解來推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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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於合夥組織取得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否逕以該執行名義對合夥人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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